世界貿易組織
G/TBT/N/THA/747
2024-07-24
技術性貿易壁壘
通 報
以下通報根據TBT協定第10.6條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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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報成員:泰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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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負責機構:酒精飲料管制委員會辦公室 疾病控制司 公共衛生部 Tiwanon Road, Nonthaburi 11000, Thailand 電話:(+662) 590 3015 傳真:(+662) 590 3035 分機:111 電子郵箱:kpk.alcact@gmai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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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通報依據的條款:2.9.2 [X], 2.10.1 [ ], 5.6.2 [ ], 5.7.1 [ ], 3.2 [ ], 7.2 [ ],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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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覆蓋的產品:酒精飲料(ICS編碼:67.160.10)(HS編碼:2203、2204、2205、2206、2207、2208) ICS: H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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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通報標題: 佛歷 年關于生產或進口酒精飲料包裝(含警示信息)規則、程序和條件的酒精飲料管制通報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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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內容簡述: 根據佛歷 年頒布的、關于生產或進口酒精飲料包裝(含警示信息)規則、程序和條件的酒精飲料管制通報草案,具體規定如下: 1. 定義 “包裝”是指用于盛裝酒精飲料的容器或包裝。 “容器”是指用于盛裝含酒精飲料的瓶、罐、壇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容器。 “包裝”是指通過灌裝、覆蓋或任何其他方法包裹盛裝酒精飲料容器的材料。 2. 為在泰國銷售而生產或進口的容器包裝,其容器凈容積不得少于0.175升。 3. 在酒精飲料標簽上顯示警示信息,可免于遵守公共衛生部關于容器中食品標簽的公告。 4. 含酒精飲料容器上的標簽必須顯示以下警示信息。 4.1 禁止向未滿20歲者出售酒類; 4.2 飲酒會降低車輛駕駛能力; 4.3 未滿20歲者不得飲酒。 第1款中的信息以泰文印刷,文字高度不小于5毫米,且字母使用實線,放置于與其他文字不同的框內。邊框和文字的顏色與標簽的背景顏色形成對比。直到可以清楚閱讀為止。 第1款的規定不適用于作為樣品或非貿易目的進口到泰國的酒精飲料,或根據泰國對聯合國的義務或根據國際法或根據與外國的合同或協議獲得特權的人的酒精飲料,或外交或為出口而生產或進口的酒精飲料。 5. 本通報應自政府公報上公布的次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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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目的和理由:保護消費者;消費者信息,標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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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相關文件: 佛歷2551(2008年)酒精飲料管制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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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擬批準日期: 待定 擬生效日期: 自政府公報上公布之日起數日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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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反饋截止日期:自通報之日起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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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泰國農業商品和食品TBT咨詢點 國家農業商品和食品標準局(ACFS) 50 Phaholyothin Road, Ladyao Chatuchak, Bangkok 10900 Thailand 電話:+(662) 561 4204 傳真:+(662) 561 4034 電子郵箱:spsthailand@gmail.com 網址:http://www.acfs.go.th https://spsthailand.acfs.go.th/th/main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TBT/THA/24_04838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TBT/THA/24_04838_00_x.pdf |